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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
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
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
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
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
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
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
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
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十一、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
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
(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
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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