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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
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
、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
資料。
十四、執行請求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
時通報執行情況。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
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說明理由。
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
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
明。
十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書所載目的事項,使用對方協助提供之
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證明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請求及協助提供之證據資料、司法文書
及其他資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證明。
十九、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就提出請求、答復請求、結果通報等文書,使用
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
二十、協助費用
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鑑定人,因前往、停留、離
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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