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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6-02-25 | 人氣:325

證交刑罰修正研討,反應熱烈

企業經營之刑罰風險系列論壇於2016年2月20日在台灣大學管理學院一號館隆重舉行,有法律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界人士以及財經金融及法律主管人員等百人參加,得到良好回響,認為有擴大辦理之實益,以匯聚各界意見,作為修法之參考。

本次論壇係由本會、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中華談判管理學會、中華法治改進促進會、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及台大管理學院共同主辦,討論議題為證劵交易法適用疑慮與修法芻議,各報告人深入探索,清晰論述,讓與會人員有深刻印象,對於證劵交易法之立法與適用解釋相關問題有充分認識。

論壇開始由本會理事長施茂林教授引言,他從三件內線交易及股票炒作之案件,分析其間法律爭議與當事人批判聲音,指出法律之規範過於抽象,構成要件不夠明確,繼而舉出二件證交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有關財報登載不實及公司款項貸借與個人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但仍存有規範目的與刑罰可罰性之探討空間,顯示證交法之刑罰奇重,與法律刑罰價值體系不相符合,是否妥適亦值研議,他接著以企業界忽視法律風險,常不思考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以致自以為是的營運行為,涉有特別背信問題,亦常有非常規交易問題,呼籲企業主必須正視法律風險問題,避免陷入法律泥沼。

今日共有四場報告,第一場由台北商業大學連鎖加盟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李禮仲教授報告內線交易視而不見的構成要件,第二場係建業法律事務所鄭惠宜資深律師報告證劵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炒股,第三場則由台中教育大學李永瑞教授報告證劵交易法上非常規交易罪之檢討,第四場報告人為大展聯合法律事務所鄭克盛律師報告證劵交易法連續炒作構成要件及犯罪所得認定之實務研析與修法建議,每位主講人事先蒐集相關資料,精細分析,指出問題所在,也提出修法之方向及意見。

李禮仲教授首先探討美國證劵交易法上之「理性投資人」之定義與範疇,與研究我國「正當投資人」概念與美國「理性投資人」意涵之異同,並論述美國司法實務認定「理性投資人」所應具備之條件,以作為我國實務檢察官對個案中正當投資人之界定標準之參考,指出我國檢察官於個案中對正當投資人之應舉證之責,以符合人權之確保,並健全我國證劵市場交易環境。最後提到我國司法內線交易案起訴多、成案少、判刑者更少,以致造成外界有司法對內線交易過度濫訴之見解,又內線交易所涉刑責重大,但在諸多構成要件上仍屬抽象,司法實務對不明確之法律概念又沒有一致見解,以致無法定刑,特別是長久以來司法實務更是就不當投資人構成要件視而不見。而正當投資人之範圍界定,會進而影響消息是否具重大性之內線交易構成要件與其法律性質問題,實為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由檢察官應負舉證之責,我國最高法院已明白指出「詳細論述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劵之影響程度,始可判定重大消息之成立日期」為法院之裁判說理義務,故亦屬法院須職權調查之事項,俾使「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此一構成要件於實務認定上趨於明確及具體,使行為人得事先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性,因此充分保障司法人權,落實兩公約所揭示之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是檢察機關責無旁貸的任務。

鄭惠宜律師報告證劵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104年修法立委之提案背景、股市監視制度與案件移送偵辦標準、本罪主、客觀構成要件解釋及最佳五檔買賣委託價量措施,結語修法目的雖在限縮不法炒作罪之處罰範圍,但「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的要件仍屬抽象,難以操作,充其量僅能排除極端案例,效果不大。立法紀錄顯示希望主管機關對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訂定標準,但在目前無授權條款下,仍窒礙難行。燦坤炒股案對於本罪就不法炒作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之解釋,值得借鏡。本罪最主要依靠監視報告來判斷是否有影響市場和股價,但必須留意若屬意見分析或是受調查局函詢製作者,顯然非特信性文書,法官須在參酌其他客觀事證,綜合判斷,而非據以作為裁判基礎。目前證交所或櫃買中⼼制度上有最佳五檔資訊揭露,監視報告應先做出過濾,法官和檢察官於辦案時也應一併留意。

李永瑞教授提到本文研究之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博達案判決的辨正與檢討,針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之性質及定位,能夠徹底釐清,以期實務運作針對此罪能有正確之認識適用及未來立法上能夠有所檢討改進。非常規交易罪之具「背信行為」的性質,以及乃以「公司資產」為行為客體、以「公司財產法益」為保護客體,因此,自應認其實為公司法上之「特別背信罪」,亦即所謂的「公司犯罪」,而非「證券交易犯罪」,而且,根據立法理由及過程,以及博達案最高法院有罪定讞判決已明確之釐清辨正,確認其性質為「特別背信罪」,其所侵害的法益厥為「公司財產法益」而非「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因此,非常規交易罪之立法層次的檢討,不應於證券交易法層次上規範,宜於公司法層次上妥為規範,並定明其性質為「公司犯罪」,實不宜與內線交易、操縱股市、證券詐欺與資訊不實等典型的「證券交易犯罪」並列規範於證券交易法上,又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謂的非常規交易罪,乃至於同條項第3款的董監背信罪,乃針對「公司資產」直接攻擊破壞,而造成「公司財產法益」遭受損害,既均非典型的證券交易犯罪類型,並非直接破壞、危害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自應從證券交易法中予以刪除,而後於公司法上予以彙整後統一規範,方為正途。

鄭克盛律師報告提到企業經營者角度、公司董監事等您站在企業經營風險角度可能會遇到的經營風險違約交割行為(證交法155I ①)、內線交易行為(證交法157-1)、連續炒作行為(證交法155I ④)、相對交易行為(證交法155I ⑤)、約定交易行為(證交法155I ③)、其他操縱行為(證交法155I ⑦)、犯罪所得金額之加重(證交法171II)。投資大眾要注意的市場交易風險違約交割行為(證交法155I ①)、內線交易行為(證交法157-1)、連續炒作行為(證交法155I ④)、相對交易行為(證交法155I ⑤)、約定交易行為(證交法155I ③)、其他操縱行為(證交法155I ⑦)、犯罪所得金額之加重(證交法171II)。結論對於連續炒作的構成要件,長期透過實務見解的累積,仍然有眾多的爭議,此部份宜透過立法手段予以明確化,有關影響市場價格與秩序之虞,未來有賴案例累積以明確此要件之界線,建議企業應建立避險機制,定期教育訓練,灌輸最新法律規定見解,並納入企業標準作業程序範本,加上不定期考核,維持對法律風險的最佳判斷,降低可能損害。

最後主持人施理事長表示當前上市櫃公司及公開發行之公司涉有證劵交易法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處罰者有一定比例,其中除企業忽視法律風險責任有關外,因證劵交易法規定抽象不具體,要件空泛不明確,致企業涉及法律責任時,常飽受困擾,且依多件外界了解之財經案件觀之,常經過十年時間方行結案,影響公司運轉及業務之開創,再從今天各主談人之演講中,指明證劵交易法之刑事罰法以證劵交易程序與紀律有關,現連公司犯罪及營運上犯罪亦納入,致體例凌亂,架構龐雜,規範齟齬,更顯現有修法之必要,彰顯今天主辦研討會之目的。

第一場論壇圓滿結束,聽眾都收穫滿滿,有許多企業人士表示聽完演講才知道證劵交易法有這麼多問題,想到企業界常有負責人被法辦,才了解這個法律原來這麼嚴格;林董事長表示證劵交易法內容很多,處罰這麼重,規定的不夠完備,主管機關應該早日修正,陳律師則說:為當事人辯護時,常覺得法律要件寬鬆,適用上有諸多問題,印證今日演講,更體認修法的必要必要性,同時,有多位聽眾在結束後在現場頻頻向主講人多多請益,討論熱烈,打聽何時再辦第二場研討會,江炯聰教授告以三月十九日上午繼續辦理第二場,歡迎大家再來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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