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四章 请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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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送达文书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 。
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
受请求方应将执行请求之结果通知请求方,并及时寄回证明
送达与否的证明资料;无法完成请求事项者,应说明理由并
送还相关资料。
八、调查取证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
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数据;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
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之
形式提供协助。
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
请求方已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赃移交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
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十、裁判认可
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
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
十一、罪犯接返(移管)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受
刑事裁判确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
(移管)受刑事裁判确定人(被判刑人)。
十二、人道探视
双方同意及时通报对方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
疑为非病死等重要讯息,并依己方规定为家属探视提供便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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