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三章 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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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
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
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
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五、协助侦查
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
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
于交接时移交有关卷证(证据)、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
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
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
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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