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內政部在「戶政百年回顧」著作中,對於臺灣的戶政有其特定的階段劃分,但本研究係依新制度主義的「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觀點,進行研究和分析。因之,本研究乃依影響深遠的戶政改革最關鍵事項以為各階段劃分的基礎,說明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設立戶籍課時期
1945年10月25日,抗日勝利日本受降,臺灣光復,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執掌省政,即將戶政責由警察機關接管。1946年1月,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戶政劃歸民政部門。因之,各縣(市)責成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戶政業務,鄉(鎮、市、區)長兼任戶籍主任,置幹事一至三人,並任命一人為戶籍副主任,每村(里)置書記一人,兼辦戶籍登記受理工作。唯自1951年起,依「臺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戶籍課,置課長一人,課員若干人,並於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成立「戶口申報處」,置村(里)戶籍員一至三人,受理戶籍查記工作。1952年6月及1953年11月,先後發布「整理戶籍計畫綱要」及「整理戶籍實施辦法」,實施戶警合署辦公,乃在鄉(鎮)增設戶籍副主任,由警察人員兼任,且在派出所設戶口申報處,以派出所主管兼任,鄉(鎮)公所派戶籍員至戶口申報處受理登記(內政部 2011: 93-95)。
此一階段對臺灣戶籍制度的影響,包括:
1. 確立戶政係基礎治理(neighborhood governance)的重要任務,由最基層的行政組織負責,以利戶口的登記和管理。此項機制因由鄉(鎮、市、區)公所承辦,且由警察機關協辦,形成鄉(鎮、市、區)與村(里)、警察派出所的「正金字塔」組織結構,應係穩定光復初期的良好政治機制設計;只可惜二二八事件將之毀之一旦。
2. 關於戶政管理所以責成民政和警政之管轄,如由臺灣光復初期的經驗,驗證 中山先生施行地方自治即由「清戶口、立機關」伊始,實有其組織意義。蓋戶口不能掌握,如何設立機關。其組織管理的作為如由臺灣的政治組織設計經驗,至少可以證明該機制似較符良善治理的要求,而且民政和警政最接近民眾,不僅敦親睦鄰是如此、守望相助更是如此;二者合產自能提昇基層行政生產力。
3. 雖說民政與警政可合產,但民政與警政卻難合為一體,所以行政組織分工的可能結果,此在臺灣光復初期的管理上,正可以做一試驗:如果合產優於合體,則戶警維持戶警分立,且互相合作,但如合體優於合產,則戶警合一,俾治安考量得以優先原則加以管理。
二、實施戶警合一設立戶政事務所時期
政府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強化社會秩序,於1468年,由內政部擬具「戶警合一實施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先行試辦一年。1969年5月,發布「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並於當年七月一日,在臺灣地區實施。
該辦法規定要旨,包括:
1. 機制目標:適應戡亂時期需要,改進戶籍行政,嚴密戶口管理,確保國家社會安全。
2. 執行機關:在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籍行政與戶口管理,由各級地方政府所屬警察機關統一辦理。
(1) 省政府警務處、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設戶政科,縣(市)政府警察局設戶政課。
(2) 鄉(鎮、市、區)裁撤戶籍課,另設立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置副主任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另置祕書、課員、戶籍員、辦事員、雇員。
3.執行業務:
(1) 人民申請戶籍登記請領有關戶籍證明文件,應向當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 警察分駐(派出)所,得設置戶籍登記站或採行其他措施,以便利人民申報戶籍。
該項服務措施雖說先行試辦一年,卻延至1973年,俟該年3月,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正式實施戶警合一,以警察副分局長兼戶政事務所主任;同年7月,修正戶籍法,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得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直轄市、縣警察機關;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遂使警察人員原依戶警合一實施方案、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等規定,可辦理戶政業務之戶警合一制度有其法律依據。
是以,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得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為臺灣地區戶警合一之法制依據。臺灣地區之省(市),縣(市)及鄉(鎮)原屬民政機關主管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掌管,以達致提高行政效率與事權統一之目的。
關於戶警合一方案實施之成效檢討:
1. 戶警合一殆為一般新興國家的重要機制。蓋國家成立後社會秩序之維持至關重要,戶口管理將是社會安全之所繫,國家在建國之始,自當以社會安全為國內最首要工作,臺灣光復後二二八事件,族群對立,大陸統戰及臺獨意識日熾,皆可能是促成實施戶警合一的主要原因。
2. 戶警合一對於國內治安究竟有多少貢獻,一直是關懷人權保障人士所質疑,此乃戡亂時期終止後,即由戶警合一改為戶警分立的主要原因。
3. 戶警合一對於臺灣人民的生活秩序,其實影響不大;即使規定「當日流動戶口」申報,亦因住家管理不易而形同虛設。此即相對說明該制度並未嚴格執行,祇是聊備一格而已。
4. 戶警合一係臺灣在戡亂時期的「連帶措施」,其正說明政府制度本有其組織的一體性。為使組織合乎既定目標,其組織發展不免有連動的影響。此係評估此一制度功過者所當了解之處。
三、實施戶警分立設立戶政事務所時期
本研究謹依司法院第575號解釋主文,說明如下:
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七條將上開規定刪除,並修正同條第一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回復戶警分立制度,乃配合國家憲政秩序回歸正常體制所為機關組織之調整。戶政單位回歸民政系統後,戶政人員之任用,自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各戶政單位員額編制表及相關人事法令規定為之。原辦理戶政業務之警察人員,其不具一般公務人員資格者,即不得留任,顯已對該等人員服公職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為謀緩和,內政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0三五三六號函發布、同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使原辦理戶政業務之警政人員或可於五年內留任原職或回任警職;或可不受考試資格限制而換敘轉任為一般公務人員,已充分考量當事人之意願、權益及重新調整其工作環境所必要之期限,應認國家已選擇對相關公務員之權利限制最少、亦不至於耗費過度行政成本之方式,以實現戶警分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5號解釋文)
戶警分立後,戶政機關擴充編制並獨立作業,警察機關僅維持其口卡及戶口查察工作。戶政事務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減少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能,且人事制度單一化,清除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乃該制度之最顯著成就。
茲將該戶警分立實施方案重要規制說明如下:
1. 機制目標: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及實際業務需要。
2. 實施日期:1992年7月1日起實施。
3. 實施要項:
(1) 省(市)政府民政廳(局)設科(戶政科);縣(市)民政局設課,辦理戶籍行政業務。
(2)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業務。
(3) 各級警察機關設戶口單位,查察戶口。
(4) 內政部訂定「戶警聯繫作業要點」。
戶警合一制度施行以來的政治作為功能:
1. 由於戶警分立係在戶警合一實施長達27年之後,始再實行,除表示戶政與警政合體的「特殊時空性」已不存在,為能體現民主國家(democratic state),而非「警察國家」(police state),實有改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 戶警合一制度施行以來,因為戶政歸隸民政機關管轄,其改革作為加快;目前臺灣的戶政管理成為戶政國家的典範,其原因在此。民政機關能應用現代科技加強服務的作為以改革戶政,其中最具貢獻者即是加速「戶政資訊電腦化」的完成布署,該項為民服務的重大成就,即說明戶警分立的可行性和發展性。
3. 戶警分立後的臺灣社會秩序,並無顯著的惡化;反之,其因應公民意識覺醒的全球化趨勢,在戶警分立下於臺灣順利開花結果,自然功不可沒。當下臺灣推動民主化,與戶警分立有其一定的關係,乃不可諱言的事實,而且二者相輔相成。
4. 戶警分立後的臺灣,對於人權的積極保障,正可由司法院第575號解釋全文中看到,此說明臺灣已成熟到實施「戶警分立」的現代化人權保障國家階段,目前多項規劃方案,當可如期如質完成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