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一章 总则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签订日期
民国 98 年 04 月 26 日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
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
(一)共同打击犯罪;
(二)送达文书;
(三)调查取证;
(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确定人(被判刑人);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二、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
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双方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资
讯。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之联络人联系实施。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
岸关系协会联系。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