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十三、提出请求
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
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日内以书面确认。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
、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数据等。
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致无法执行请求,可要求请求方补充
资料。
十四、执行请求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及己方规定,协助执行对方请求,并及
时通报执行情况。
若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进行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可
暂缓提供协助,并及时向对方说明理由。
如无法完成请求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并送还相关资料。
十五、不予协助
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
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得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说
明。
十六、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请求协助与执行请求的相关数据予以保密。但
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书所载目的事项,使用对方协助提供之
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证明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请求及协助提供之证据数据、司法文书
及其他数据,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证明。
十九、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就提出请求、答复请求、结果通报等文书,使用
双方商定之文书格式。
二十、协助费用
列费用:
(一)鉴定费用;
(二)笔译、口译及誊写费用;
(三)为请求方提供协助之证人、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
开请求方所生之费用;
(四)其他双方约定之费用。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