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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6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
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
訊。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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