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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沿革

2014-09-29 | 人氣:605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布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更新: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36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
  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554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11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令定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19016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85)台法字第 28201  號令定自
  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925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5~18、20、27、32、35、67、74、79
  、80、83、85、86、88、9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67-1、7
  5-1、9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法字第 26660  號令發布
  該次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1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90)台法字第 005737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5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5、6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91)院臺秘字第 091002932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9977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96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9517 號令
  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
  ~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89、93
  、95  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
  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026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50046979 號令發
    布第 9  條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09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8、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27042 號令
    發布第 38、92 條定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00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7、17-1、18、57、67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91474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056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036140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3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刪除第 2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90050859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3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0889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
    告第 37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81 條
    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38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
    8 號公告第 67-1 條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
    公告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8 條第 3  項、第 6  項所
    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11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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