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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6-03-29 | 人氣:308

股市刑事規範,各方關注適用問題

前行政院陳冲院長在企業經營之刑法風險論壇中,指出經濟行為問題究應以經濟手段或法律手段解決,需有高度思維,以規範內線交易等刑事處罰,避免影響資金市場之正常運作,本會理事長前法務部施茂林部長也強調現行證劵交易法之刑事處罰規範抽象、構成要件不明、刑罰價值體系紊亂,實有整理研修之必要,本日主講的陳志龍教授也指出證劵交易法第171條之罪並無構成要件,在證明犯罪時,沒有待證事實,造成司法實務見解不一,形同證劵交易之黑暗司法,陳彥良、陳俊仁教授也分別說明內線交易重大消息認定之困難,從德國、美國證劵交易法檢視內線交易有其規範缺失,施汎泉律師則強調現行實務對於連續交易要件之判斷基準有不同見解,應考量操縱市場法制之再進化。

本次企業經營之刑法風險論壇,係由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台灣大學賽局交易與談判研究中心、中華談判管理學會、中華法治改造促進會、台灣法學基金會等與本會共同主辦,於2016年3月19日上午9時至13時30分在台灣大學管理學院1號館舉辦,會場擠滿了關心本議題的工商企業人士、董事長、總經理、律師、司法官等,法務部綜合規劃司朱司長也到場參與,致詞時,表示證劵交易法在司法實務上發現諸多問題,有深入探討之空間,前銓敘部朱武獻部長也在致詞中,就其參與退輔基金投資股市之經驗,在大家廣泛討論下,匯聚修法共識,對資本市場之健全有大的助益。

陳志龍教授提到證券交易法的刑事實務案件,其實,是存有很多的不確定性。如其入罪的依據,並沒有「罪刑法定原則」,其出罪的標準,亦沒有符合刑法的標準。在此,造成很多人的「假案」、「冤案」、「錯案」。且證劵交易法第171條之中,它並沒有所謂的「構成要件」,沒有構成要件的話,法官其實在做證明犯罪的時候,就沒有待證事項,沒有待證事項,要證明的時候就非常的困難,這時候就會變成一大堆所謂的法院見解,或者外國的學理來充當,就會發生很嚴重的問題,因此陳教授認為證劵交易法需要轉型正義。

施汎泉律師表示實務上也常發生投資股票不知不覺中觸碰了炒作股票的紅線,不知道如何去判斷怎樣叫做合理投資?怎樣構成炒作股票?有必要來判斷實務對證交法第155條炒作股票的構成要件當中有什麼樣的問題存在以及大概目前實務的判斷存在怎樣的問題?首先說明現行實務對於連續交易構成要件之判斷基準,基本法條規範-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就法條純字義層面之構成要件,主觀要件:(1)操縱股票價格之不法意圖、(2)是否引誘他人跟進之不法動機(存有爭議),客觀要件:(1)連續委買(抬高)或委賣(壓低)、(2)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而實務運作下常見之參酌基準:(1)是否大量使用人頭帳戶?(2)是否致使個股價量異常而與同類股走勢背離?(3)是否「做開盤價」或「拉尾盤」?(4)是否有盤中誘引掛單後而減單之情況(5)成交數量占市場總成交量比重是否過高?(6)異於常情之委託是否具有合理投資動機?施律師也說明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104年修法增加「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這幾個字,提出問題:(1)構成要件模糊之灰色地帶,合理投資與操縱行為難以區分。此部分問題於本此修法後似乎並未獲得解決。(2)行為人主觀意圖是否不法仍難以認定。(3)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分析報告所為價值判斷之拘束力。(4)並未建立專業鑑定機構,用以判斷投資手段之合理性。

陳俊仁教授從美國證劵交易法檢視我國內線交易法制的規範缺失,我國內線交易法制雖然係繼受美國法制,但是有相當的出入,如臺灣內線交易規範「揭露義務」之課予,雖然與美國內線交易規範相近,但是就此揭露義務人之範圍,則可能過於龐大,進而產生臺灣內線交易法制適用範圍可能過廣之疑慮。除此之外,我國內線交易法制因定義寬鬆,所可能導致適用範圍過廣之議題,亦與行為人於行為之前,是否有揭露作為義務之「預見」(foreseeability)的爭議。陳教授也提到雖然人民有知悉法律之義務,且不得因不知法律規定而免責,然就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對於其依據內線交易法制,而負有作為義務之預見,仍有再加以商確斟酌之空間。又我國內線交易罪之主觀要件僅以行為人知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且在該消息未依法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為已足,而無視該重大消息與買賣行為間之關連性,在實務適用上,有過苛的問題。

今天有諸多位上市櫃公司之董事長親自前來聽講,對於報告人所談適用上之問題,相當有同感,有不願具名之董事長明白表示,台灣經濟發展正面臨挑戰,活絡股市、健全資本市場,相當重要,而企業主或大戶不願投入股市,原因雖多,但與證劵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操縱股市、連續炒作等規範不明,要件不齊,適用上見仁見智,在法院審理中,亦常有不同認定,常常有如何適從之感覺,如證劵交易法能好好研修,使各刑事處罰明確、合理,對股市之投資必大有助益。

本日研討會由施理事長親自主持,在開場白致詞時,說明會舉辦系列論壇,主要是很多企業界人士之反應,法律學者教授研究之建議,司法機關適用上之困擾,律師界多年來承辦案件之感言以及主管機關監理上之法律疑義,經與多個法學團體研商,共同主辦有意義之活動,特別感謝台大江炯聰教授協調讓研討會順利開展。

在中間休息時及結束後,有律師、企業主紛紛向施部長、主講教授請教證劵交易法適用上之問題,讓大家更體認證劵交易法重新思考與構建修正之重要要,主席施部長也在結束時,預告第三場次將於四月二十三日也在台灣大學管理學院1號館舉辦,希望各位來賓「吃好斗小報」,讓熱心人士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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