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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
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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